找全屋定制竟找到“李鬼”老板客户能退款吗?
发表时间:2024年03月14日浏览量:
自称某知名品牌全屋定制老板,带客户去建材市场的该品牌展厅参观,签完合同,客户却发现,此“老板”根本不是该全屋定制品牌门店的老板,发来的门板也和门店看到的完全不同……这样的情况下,这份全屋定制合同还算数吗?客户能拿到退款吗?日前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案。
沈先生因家中装修需求,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某某,陈某某称自己是“某全屋定制”的老板,向沈先生介绍“某全屋定制”的产品和工艺,并带领沈先生全家前往某地建材市场的“某全屋定制”展厅进行参观。后双方签订定制合同,沈先生支付了相应定制款。
然而等到面板送上门,沈先生发现,橱门等面板与此前在门店看到和介绍的完全不同,不仅板材质量差,制作工艺也大相径庭。
满腹疑问的沈先生又跑到此前参观的门店进行核实,发现陈某某并非“某全屋定制”老板,门板亦非其品牌产品。
沈先生就陈某某提供的板材是否为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所约定的“某舟”品牌,前往品牌店检验,被证实所提供的板材非该品牌。
沈先生赶紧要求工人停止安装,并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,被告返还加工定制款,并将拆除的板材运走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沈先生与陈某某签订的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载明报价单是按“某舟”品牌配置做的报价,约定柜体均为“某舟”品牌多层实木,柜门部分为“某舟”品牌多层实木、部分为“某舟”品牌欧松板。
承办法官就本案向“某舟”公司进行询问,并出示由原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房屋内随机选取并签名的两块板材。经公司证实,该板材的贴面和封边条并非“某舟”品牌,至于两块板材的板芯是否为该品牌现无法鉴定,但“某舟”品牌全屋定制均有防伪码和水印。
法院认为,原告沈先生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,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根据合同约定,原告定制的柜体、柜门的材质均应为“某舟”品牌,但沈先生在收货后的第四天就向陈某某提出异议。法官通过向“某舟”公司询问得知,“某舟”品牌板材上均应有防伪标志及压花,然陈某某向沈先生提供的板材上未显示该品牌防伪标志及压花,且陈某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板芯系“某舟”品牌,由此可见,被告陈某某交付的并非合同约定的“某舟”品牌板材。根据合同约定,双方交易中大部分均为板材款及安装款,被告陈某某未按约提供“某舟”品牌产品显属违约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作为守约方,故原告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。
最终,法院确认原告沈先生与被告陈某某之间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及两份增项报价单于2023年11月29日解除;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沈先生82,000元;被告陈某某至原告沈先生处自提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及两份增项报价单项下已交付的产品。
上海金山法院枫泾人民法庭二级法官张杰表示,承揽人提供材料的,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,并接受定作人检验。各方签署的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各方均应恪守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,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。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作为承揽方的陈某某为沈先生提供承揽服务,应当秉持诚信原则,按照相关报价单的约定选用“某舟”品牌配置的板材,并接受沈先生的检验。本案中,“某舟”公司对于陈某某提供的检材的贴面和封边条不予确认系其品牌出品,则陈某某提供的板材不是“某舟”品牌配置板材的结论已经成立,此构成合同根本违约,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沈先生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解除合同,在沈先生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且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,系争合同应予解除,而非折价继续履行,且沈先生有权请求违约方陈某某恢复原状。
法官提醒,全屋定制合同作为家装行业的常见合同类型,能减轻消费者对接沟通成本,为消费者提供便利。但现如今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鱼龙混杂,服务质量参差不齐,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风险。因此,消费者在选择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时应当慎重,务必全面、细致地考察具体的相对方和家装公司的资质。
同时,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,明确定制的产品名称、选用的材料、质量、费用、验收等内容,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或导致维权困难。在履行过程中,消费者可以进行阶段性成果的检验,与服务方保持良性沟通,以促进最终成果符合合同预期。